12月14日,國際環保組織綠色和平“綠色基礎設施海外投資”項目發布兩份報告,分別是《中國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可再生能源投資協同效益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協同效益報告》)和《中國可再生能源對外援助與國際發展合作新范式》(以下簡稱《對外援助報告》)。報告顯示,隨著中國對外援助和國際合作的不斷深化,到2030年中國參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可再生能源市場潛力和投資前景廣闊。
“中國應制定更加清晰、有約束力的綠色低碳能源投資政策,規范海外能源投資標準,推進綠色金融的政策體系發展,引導資金向可再生能源領域傾斜。中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政府應當協力推動更加全面的可再生能源產能合作,不僅局限在電站項目建設,而是向上、下游產業鏈及電網等基礎設施擴展,從而更好地發揮可再生能源投資的協同效應,為推進東道國經濟發展、能源轉型及提升社會福祉提供助力。”綠色和平建議。
可再生能源投資正向協同效應巨大
《協同效益報告》發現,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深化,中國對外可再生能源投資將為發展中國家的綠色低碳發展持續注入動力。報告通過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風電光伏裝機潛力進行估算,預測2030年中國在該區域的投資潛力,并從能源、環境、經濟和社會四個維度,對中國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風電光伏項目投資所帶來的協同效益進行了定量與定性分析。
中國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以股權和融資形式參與的風電光伏投資狀況(截至2018年)
2014-2018的五年中,中國企業以股權投資形式總計在“一帶一路”沿線64個國家投資了約12.04吉瓦的風電和光伏裝機,而到2030年中國參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潛力將達到235.41-706.24吉瓦。其中,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潛力為226.56-679.69吉瓦,風能項目潛力為8.85-26.55吉瓦。
綠色和平“綠色基礎設施海外投資”項目負責人張菁表示:“技術進步帶來的成本降低,使得可再生能源的經濟性愈發凸顯,除電力供應外,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可再生能源投資還將帶來巨大的正向協同效應。預計到2030年,中國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風電光伏投資可帶來每年約37.15億美元的經濟效益。其中,企業是‘一帶一路’項目投資建設主體,金融機構是引導公共和私營部門綠色投資,推動企業履行環境管理主體責任的關鍵環節。二者在支持綠色‘一帶一路’發展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協同效益報告》選取中國參與風電光伏項目投資的三個典型國家:巴基斯坦、波蘭、南非進行國別分析。結果發現,中國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風電光伏投資預計為東道國提供15-31萬個就業崗位。
從對外援助到全面國際發展合作
對外援助和國際發展合作是國際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各國在雙邊及多邊合作基礎上,推動解決全球關鍵環境、發展、人道主義等議題的重要機制之一。“一帶一路”倡議的提出為新國際發展合作范式奠定了機制基礎,推動對外援助向國際發展合作互惠共贏進行轉變。而在可再生能源領域,將應對氣候變化南南合作融入“一帶一路”倡議,將“一帶一路”綠色化、低碳化,為中國推動可再生能源對外援助和國際發展合作新范式提供了契機。
中國可再生能源對外援助項目分布國家和地區
《對外援助報告》顯示,中國可再生能源援助項目主要分布在非洲和亞洲社會經濟欠發達國家和地區,如肯尼亞、馬拉維、烏干達等。撒哈拉以南非洲國家和地區占項目總數的48%,其次為大洋洲國家、東亞和東南亞、中亞及南亞等區域。
中國可再生能源對外援助和國際合作發展共分為三個關鍵階段:2000-2014年,以對外援助為主;2015-2019年,進一步增加了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新目標和新動力;2020年以后,中國低碳轉型步入加速期,將充分帶動中國在全球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特別是促進清潔能源轉型方面發揮更積極的作用。
2020年在新冠疫情的沖擊下,中國“一帶一路”沿線的投資額整體大幅下降。然而,可再生能源投資,特別是中國國有企業參與的可再生能源投資成為重點,其比重首次反超化石能源項目投資。
“中國的公共資金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投資占比和金額都有很大發展空間。公共資金是綠色‘一帶一路’建設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力量。其弱趨利性和強政策導向性,不僅能夠更好的和私營部門資本形成資源互補,更能發揮以一撬百的帶動作用。”張菁分析。
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及國際供應鏈的重要環節,中國經濟復蘇的效率和質量對于推動全球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如何更好的承擔起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責任、助力全球經濟綠色復興應成為未來中國開展對外合作的關鍵領域。
“中國應當擴大公共資金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項目投資,優化加速中國氣候變化南南合作機制及對外援助機制,充分發揮援助資金的先導作用;政策制定者應為中國公共資金,特別是對外援助和開發性金融資金制定更加清潔綠色的標準和綠色項目評價體系;探索實施混合融資(blended finance)等發展融資模式,通過戰略性地使用公共資金,更多地動員私營資本參與,共同推動對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內的綠色項目的可持續融資支持。”《對外援助報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