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注冊制新股發行承銷制度,促進買賣雙方博弈更加均衡,推動市場化發行機制有效發揮作用,8月6日,證監會擬對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 (以下簡稱 《特別規定》)個別條款進行修改,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從修訂內容來看,證監會擬對 《特別規定》進行適當優化,取消新股發行定價與申購安排、投資者風險特別公告次數掛鉤的要求,平衡好發行人、承銷機構、報價機構和投資者之間的利益關系,促進博弈均衡,提高發行效率。
近月來,注冊制下的A股市場頻頻誕生低發行價、低市盈率、低募資額的 “三低”新股,而相關個股在上市首日又無一例外地獲得了資金追捧,股價翻番。
此次證監會就在 《特別規定》中擬取消新股發行定價申購安排、投資者風險特別公告次數掛鉤的要求,同時計劃刪除累計投標詢價發行價格區間的相關規定。
修改后的條款為:采用詢價方式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上申購前發布投資風險特別公告,詳細說明定價合理性,提示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一是發行價格對應市盈率超過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的;二是發行價格超過剔除最高報價后網下投資者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剔除最高報價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報價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孰低值的;三是發行價格超過境外市場價格的;四是發行人尚未盈利的。
證監會表示,此舉是為了進一步優化注冊制新股發行承銷制度,促進買賣雙方博弈更加均衡,推動市場化發行機制有效發揮作用,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